为维护供暖秩序,规范用热行为,保障广大供热客户的权益,实现集中供热良性循环,提高供暖期的供热质量,泰安新区热力有限公司提醒广大供热客户:切记!违规用热属于违法行为! 什么是违规用热? 《泰安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泰安市供热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泰安新区热力有限公司提醒您,违规用热与窃电、窃水是一样的,是一种盗窃行为,不仅突破了道德底线,还违反了法律法规。同时擅自改动供热设施、散热设备对您家来说是大事儿,而多数装修人员并不精通暖通专业,私自改动容易出现接口不严、管道方向错误、管道阻塞等问题,造成不热、"跑冒滴漏"等现象。切不可掉以轻心!
根据《泰安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由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三)擅自增加用热面积。
(四)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的热水。
(五)擅自开通供热设施用热。
(六)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用户因以上行为致使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供热企业不承担相应责任,给供热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泰安市供热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
(三)擅自将自有用热设施与供热管道连接。
(四)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
(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七)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八)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违规用热即损害了供热企业利益,同时也损害了用热客户的利益。对客户而言,每个小区、每一栋楼甚至每户的供热量是严格根据实际面积进行设计、核定、调节的,由于部分客户违规用热,打破了小区内的热力平衡,增加了管网及热站的热耗,使热站的参数调整频繁。甚至有的居民感到暖气不热就大量放水,导致热站补水量增加,影响了正常用热户热量减少,导致温度不达标。
偷用热者相当于把别人家的热量,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到自己家里用了,降低了别人家室内采暖温度,影响了他人采暖质量。因此,全社会都应该制止!
